國、親兩黨為立法院以「一事不二議」違背程序正義而聲請釋憲,民進黨團表示其過程屬國會自主,並無違憲。因該案涉及國會自律權的界限,除非大法官確認其屬實質意義的國會,而願意扮演憲法賦予制衡的角色,認定決議過程有重大瑕疵,否則,結果恐難樂觀。



為防止民主政治中的多數暴力,必須保護及尊重少數,至於保護少數之道,即在立法程序中必須給予少數派表達意見的機會。由於國會自律源自憲法,具有不得違反的憲法界限,議事規則自無例外,否則議事自律可能演變為獨大怪獸。姑不論少數派所提出的意見是否被接受,至少可提供人民比較的素材,作為下次選舉參考。因此,若憑藉多數暴力壓制少數,趁議事規則解釋之便或使用規避手段,剝奪少數發言辯護議案的權利,即係違背法治原則,與議事自律的精神相悖。

哲學家海耶克曾依立法的功能將國會分成政府議會與立法議會兩種,前者所根據的是人民利益或政府的特殊目的,此為現代的國會;後者依據法治原則而宣示正當行為的一般性規律,這就是最高司法機關。因此,最高司法機關也是實質意義的國會。英國上議院在2009年之前,其席次就包含一群常任上訴法官,故除了立法功能以外尚擁有司法權。此外,法治國家的彈劾權均隸屬國會,但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卻將正副總統彈劾案的審理權交由大法官,可見,大法官已被視為實質意義的國會。

現代國家為防止專制起見,多採參、眾兩院制國會,然我國立院則為單一國會,雖有減少掣肘及程序迅速的優點,但有易濫權專斷、疏忽草率的缺失。找飯店此外,我國憲政將總統制及內閣制兩套哲理互斥的制度套在一起,一院制的國會運作有其先天性的困境,如大法官未能認知擁有實質意義的國會職能,而採取積極介入的態度,以彌補一院制的缺失,則為保護少數權利聲請釋憲的功能必將落空。

放任權力發展而無限制,勢必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期待大法官防止國會自律的任意擴張,站在歷史正確的一方。(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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