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4日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今天重申,如果民眾要接續其他人,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新雇主應先取得被看護者的申請資格。

近年來台灣漸漸邁入高齡化社會,需要聘請外7-11 取貨籍看護工的需求也增加,勞動力發展署近期也發現部分雇主未具申請資格條件即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勞動力發展署提醒,為了要讓被看護者得到良好的照顧及保障外籍勞工工作權益,新雇主應先取得被看護者申請資格,再行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根據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無法繼續受聘於原雇主而需轉換工作或雇主的外籍勞工,可透過勞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雇主機制,轉換到新雇主處工作。

另外,為縮短新雇主等待的空窗期及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放寬雇主得持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指出,目前已經簡化雇主在國內申請接續聘僱外勞的相關程序,但仍有雇主於醫院專業醫療評估為被看護者不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即先行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勞動部強調,這種狀況可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的相關規定,不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如果雇主有非法容留或聘僱未經許可外勞的情形,將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罰。1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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